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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解读】《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6月3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近日,国家民委、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1日起实行。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为此,我们采访了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的负责同志,请他就我们关心的一些问题做权威解读。

  问:为什么要研究制定《办法》?

  答: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是民族工作和民族事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国公民户籍制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顺利实施,事关少数民族群众各项合法权益的贯彻落实,对于巩固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意义重大。

  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目前主要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于199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管理,近年来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和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执行效力来看,1990年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比较低,不能满足当前依法行政的工作需要。

  二是从工作机制上看,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协调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无法适时开展日常化、动态化的监管监控。

  三是从执行效果上看,难以有效威慑、惩治违规确定、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行为,个别地方和个人为骗取民族优惠政策违规确定、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现象比较突出。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民委、公安部于2014年共同启动了《办法》起草工作,其目的就是依法加强对公民族民族成份的管理,规范和完善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审核程序,维护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权威性。

  问:《办法》的起草工作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国家民委、公安部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我们依法推进《办法》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工作,充分征求、了解了有关基层单位和各族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工作座谈会进行科学论证,力争做到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去年12月,《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民委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各族群众踊跃参与,积极献言建策,提出了很多很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使我们很受鼓舞和启发。《办法》的起草工作也得到了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事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政策法规司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支持民族事务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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