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畜禽养殖生产准则

2014年9月2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畜禽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养殖环境要求、饲养和疫病防治、屠宰、储存与销售。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清真畜禽产品的饲养管理、屠宰加工、贮存与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407.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5151-2002 无公害食品 牛羊、鸡等饲养管理准则

  DB62/T 2300-2013  甘肃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真

  伊斯兰教法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2 清真食品

  伊斯兰教法许可的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3.3 清真畜禽产品

  按照伊斯兰律法规定饲养、屠宰、加工生产储存销售的畜禽类肉产品。

  3.4 牲畜净道

  人员行走、饲料运送、牲畜群周转通道。

  3.5 污道

  粪便、病死畜禽以及废弃物出场通道。

  4、养殖环境要求

  4.1  养殖环境、空气、水质等应符合GB/T18407.3-2001的规定。

  4.2  养殖选址应符合NY/T 5151-2002的规定,避开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区域,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兽医防疫要求。

  4.3  养殖园区、集约养殖区场区应布局合理,设立净道、污道;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庭院养殖、圈舍应与人生活区分开,以墙体隔离。

  4.4  养殖园区、集约养殖区不得养狗,畜禽可分区饲养,不得在同一园区内饲养。

  4.5  养殖园区、集约养殖区、庭院养殖应定期消毒,不得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剂,消毒时将畜禽迁出处理区。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NY 5030的规定。应定期灭鼠、灭蚊、灭蝇、清理粪便。

  5、饲养及疫病防治

  5.1  畜禽饲养管理应符合NY/T 5151-2002的规定。

  5.2  饲料和添加剂与应符合NY5032的规定,不得使用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成分的饲料或添加剂。

  5.3  不得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繁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速排卵等)。

  5.4  不得以动物及其制品(鱼粉、肉骨粉、骨粉)饲喂畜禽。

  5.5  不得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

  5.6  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允许对畜禽实施物理阉割和羔羊断尾。

  5.7  不得饲喂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餐厨垃圾。

  5.8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预防接种。

  5.9  不得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禽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

  6、屠宰

  应符合DB62/T  2300—2013的规定。

  7、储存、运输与销售

  7.1  清真畜禽产品的储存、运输按照DB62/T 2300-2013规定进行。

  7.2  清真畜禽产品的销售按照《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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