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面食品企业准则

2014年9月2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面食品的术语与定义、一般要求、环境卫生及设施的要求、人员的要求、生产加工原料、辅料的要求、加工过程的要求,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面食品的生产、加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DB62/T 2300-2013 甘肃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真面食品

  清真面食品是指伊斯兰教法许可的以麦类、杂粮为主要原料,或添加少量的食用盐、食用碱、酵母等调味品,经手工或机制加工而成的面食品。

  4、一般要求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面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面食品的质量安全,使清真面食品的生产加工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饮食要求。

  4.2  不具备基础设备、厂房、设施等没有自主生产能力的企业,不得委托取得清真面食品认证的企业为其代加工清真面食品。

  4.3  清真面食品加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的卫生标准、质量标准、DB62/T 2300-2013及《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要求。

  5、基本要求

  5.1  清真面食品加工、生产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企业员工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人数需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5.2  检验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5.3  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任何行为。

  5.4  生产、管理人员需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非清真食品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物品带入加工场所。

  5.5  生产、质量管理及从业人员需经过卫生、食品安全及清真食品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

  6、生产加工

  6.1  清真面食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成分(包括原材料和衍生物),并不得与禁忌成分混装、混运造成污染。

  6.2  清真面食所采用的原、辅料应提供供应商清真食品证明。

  6.3  清真面食品生产设备应当符合清真食品加工规范,并保证专用。

  6.4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规范,不得使用酒精等禁忌的清洗剂和消毒剂。

  6.5  生产过程不得添加能够产生酒或酒精等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成分。

  6.6  清真面食品不得出现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如动物等形状、图案,不得出现伊斯兰教宗教用语、经文和宗教设施图案。

  7、清真面食品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包装物标志应符合GB 7718及DB62/T 2300-2013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DB62/T 2300-2013的规定。

  7.3  运输

  7.3.1  清真面食品的运输设备、设施和器具应专用。

  7.3.2  运输设备的清洗应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规范程序进行。

  7.4  贮存

  清真面食品应单独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的仓库中,不与非清真食品混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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