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餐饮服务的术语与定义、一般要求、资质要求、经营场所和环境的要求、食品原材料要求、服务要求、用具和器皿容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餐饮服务和监督管理,是清真餐饮服务遵循的基本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0(所有部分)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DB62/T 2300—2013 甘肃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真餐饮服务
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清真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3.2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
指从事清真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4、一般要求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餐饮服务的清真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维护食用清真食品的各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
4.2 本标准规定的清真餐饮服务标准应首先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食品的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餐饮服务相关标准和相关的管理规范。
5、资格要求
申请从事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达到《清真餐饮服务通用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取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民族事务部门核发的清真食品许可证或标志牌。
6、经营场所和环境的要求
6.1 经营场所的设计规划和卫生标准应符合GB 14881、GB 16153、GB 18483、JGJ 64、 GB 8978和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6.2 经营场所要与非清真的餐饮服务场所保持适当距离。
6.3 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挂《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清真食品许可证》或清真标志牌。
6.4 清真餐饮服务场所不得食用、存放、销售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禁忌物。
6.5 清真餐饮服务场所的设计装修要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传统习惯。
6.6 清真餐饮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要有“非清真食品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6.7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店名、招牌不得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内容。
6.8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人员构成应当符合DB62/T 2300-2013要求。
7、食品原材料要求
7.1 原料来源符合GB 5749和国家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DB62/T 2300-2013第6章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GB 2760的要求。
7.2 清真餐饮服务的食品原料来源应当清楚,涉及清真食品纯洁性的动物源性原料,必须使用有清真食品身份证明的产品,并索要对方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对于提供者自己屠宰加工的原料必须有符合清真屠宰要求的身份证明和屠宰记录。
7..3 其所用的外购食品原材料外包装不得带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内容及不得带有伊斯兰教宗教用语、经文、宗教设施图案和伊斯兰教禁忌图案等。
7.4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库必须保证专用。
7.5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原材料的运输车必须保证专用。
8、服务要求
8.1 清真餐饮服务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的规定。
8.2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加工、经营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食品。
8.3 清真餐饮服务食品,如菜肴、饮品,及其名称等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内容。
8.4 其食品不得使用可能造成非清真嫌疑的形态和名称,如:XX旺、佛跳墙、XO小龙虾、啤酒鸭、坨坨肉、红烧肉等等。
8.5 清真餐饮服务人员不得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任何行为和语言。
8.6 清真餐饮服务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帽、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服要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习惯。
8.7 初次上岗的清真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过清真餐饮服务相关知识培训。
8.8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40小时的培训时间内,必须保证至少8小时清真餐饮服务的相关知识的培训。
9、用具和器皿、容器的要求
9.1 用具和器皿、容器的清洗消毒,要符合GB 14930(所有部分)和GB 14934的要求。
9.2 清真餐饮服务所使用的食品器具要保证专用。
9.3 清真餐饮服务用食品器具的清洗、消毒过程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规范,并不得使用酒精等禁忌的消毒剂。
9.4 清真餐饮服务所用食品器具、容器、一次性包装、餐具、餐巾纸等不得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内容、图案和其他标识。
9.5 清真餐饮服务所用食品器具、容器、一次性包装、餐具、餐巾纸等不得直接印制伊斯兰教宗教语言、经文、宗教设施图案、禁忌图案和宗教图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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